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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补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年01月15日
各参保单位:
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的要求,为了规范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,从即日起,补缴失业保险费需提供以下材料:
1、补缴失业保险费原因的情况说明;
2、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(含3个月)的,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;
3、补缴期限超过3个月的,企业单位需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参加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(加盖单位公章),事业单位提供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(加盖单位公章)。
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科
2018年1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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