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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〔2016〕21号

发布时间:2016年10月20日
 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:
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36号)要求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,失业保险费率由2%降至1.5%,其中,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.0%、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.5%缴纳失业保险费。
二、要依据调整后的费率,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。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,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,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《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》(冀人社发〔2012〕8号)第八条和第九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的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,资金仍不足者,由统筹地本级财政解决。
三、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,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,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。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,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;其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,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助。
四、2016年5月1日后已按2%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,在2016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,从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出发,抓紧落实当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工作,减轻企业负担。同时要搞好宣传,结合援企稳岗政策实施,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税局反馈。
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河北省财政厅
河北省地方税务局
2016年5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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